從什麼時候開始,我不再畫畫,甚至,一拿起筆來,手動不了的、筆也下不去?我已不復記憶。

 

拿起筆來開始塗鴉,是一切動作的初始,怎麼,我竟會忘了塗鴉的本能?甚至害怕起來?

 

 

◎手印畫

四月份,誠品兒童館每逢週末都會有孩子的活動,這週企畫了手印畫,我答應過去幫忙。抱著好玩的心情,我心想,美術我不懂,打雜、出力、帶孩子,我總可以幫上忙的。

 

太陽帥哥找來兩位專業美術老師,在現場指導孩子作畫,一開始為了熱場,工作人員都先「下海」去玩。我看著瓶瓶罐罐顏料,跟著美術老師有樣學樣,把手掌手指塗上顏料,我還突發奇想,把每一個指節染上不同顏色,手長也塗上條紋色彩,就在大功告成之際,手掌按壓在紙上後,我傻住了:接下來呢?

 

自己開始有點侷促不安,有點窘:把手掌印上去之後,我到底要畫啥?

 

看著美術老師大掌一揮,就是一張接著一張的作品出來;小朋友小掌一壓,也是忘我地塗塗抹抹,而我呢?我一點也不知道,我要畫什麼?腦子突然卡著,那個手掌就是接下不去。

 

眼前顏料一罐罐,好像都在對我說:來啊,來用我啊,趕快把我染到畫紙上去啊!而我好想告訴這些顏色:我好想好好用你們,可是,我畫不出來!

 

那種心情,讓我想到小學上美勞課時,每當老師要我們自由畫,便是我頭痛的開始。絞盡腦汁,只想草草結束,一點都不想畫畫,畫畫一點也不有趣,我討厭畫畫,討厭自由創作,討厭那些顏色讓我揮灑。

 

我可不可以不要有這樣的選擇?

 

可是,就在某個角落裡,我翻出了上幼稚園前的我,用鉛筆、色筆塗鴉的泛黃紙張。那時,我怎麼就沒有恐懼自己畫不出來?那時根本沒有恐懼,筆拿來到處亂畫,牆壁是我作畫的地方,地板也是,我的臉、弟弟的臉、書桌、衣櫃,到處都有畫畫痕跡,還因此常常惹來一陣毒打。

 

那時,除了害怕亂畫被打之外,從來也就沒有害怕「畫不出來」這件事,畫只怕來不及,怎會畫不出來?

 

本來是漫天亂畫的小手,何時、何故變成了拿筆會發抖的大手?

 

 

◎誰是第一名?

《誰是第一名?》圖‧文:蕭湄義。信誼基金出版社。

 

故事是這樣的:

大餅是個很會畫畫的孩子,常常去比賽畫畫,也因此得了好好多獎狀,所有小朋友都會說:「大餅是最會畫畫的小孩!」

 

大餅很好玩,他希望同學跟他畫得一樣好,因此都會幫同學改畫,改得同學心裡頭覺得怪怪的,但也不敢說什麼,因為大餅最會畫畫啊,聽他的,好像也沒錯。

 

有一次大餅被邀請當畫畫評審,大餅很高興地出席。評審除了大餅之外,其他的人都很奇怪,有從畢卡索「夢」裡走出來的歪頭女人;有「吶喊」裡那個捧著臉、張大嘴、大驚失色的孟克自己;也有高更「市場」裡頭戴鮮花的大溪地女人。

 

儘管怪怪的,大餅還是很高興地期待著,得獎的人,一定要畫他最喜歡的火紅太陽。結果,紅綠色盲的小狗畫了灰色的太陽;有28000個眼睛的蜻蜓,把「我的家」畫成一點一點的模樣;有 5000個眼睛的蜜蜂,畫出來的花是一格一格的馬賽克樣子;魚的眼睛在兩邊,畫出來的公園也好奇怪;只感覺得到光亮和黑暗的小毛蟲,他的花是白色,其他全是烏漆抹黑的一片。

 

大餅一開始不高興,覺得他們都畫錯了,後來小狗、蜻蜓、蜜蜂跟他講:「我的眼睛看到的就是這樣啊!」大餅才知道,每個人都畫出自己看到最美的圖畫,太陽不一定是他最喜歡的紅太陽。所以大餅就宣布,每個人都是第一名!

 

因為,每個人看到世界都不一樣。

 

 

◎維根斯坦《論色彩》

「即使綠色不是黃色與藍色的仲介色,難道就不可能有種人,他們有藍黃色、紅綠色這樣的顏色概念嗎?也就是說,難道就不可能有人所擁有的顏色概念跟我們所擁有的不同嗎?就像色盲者,他們的顏色概念就跟正常人不同,而且,跟正常不同並不一定表示他的眼睛瞎了或有缺陷。」(註[1] 

 

「想像有個色盲組成的部落……他們的顏色念不會跟我們相同。就算我們假設他們也說中文,也懂得中文中所有有關顏色的語彙,但是他們在使用這些語彙上的方式還是會跟我們不同,而且他們學習那些語彙的方式也跟我們不同。……根本就沒有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判準,告訴我們『什麼才是一個顏色』……這證明了顏色概念的不確定性,或再度證明了顏色之間的相同與否是難以被確定的。(註[2] )」

 

 

◎害怕什麼?

現在拿起畫筆,我怕我畫的不真、畫的不像、畫得不好,所以我怯步。

 

這樣的恐懼,一再被複製、被傳承著。

 

在做手印畫時,我看到在旁求好心切的父母親跟他們的孩子說著:「太陽應該要畫黃色的啊!」、「樹是綠色的」、「西瓜怎麼會長樹上?」、「你要把他畫得像一點」、「那個顏色不對!」、「那個姊姊畫得真漂亮!」、「他畫的好像啊!」……

 

我終於知道了,曾經拿著畫筆到處揮灑、曾經年年參加寫生比賽、曾經不止一次拜師學畫,最後我竟在不知不覺中恐懼提起畫筆的原因是什麼。

 


 [1]維根斯坦,《論色彩》,頁4。台北:桂冠。蔡政宏譯。

 [2]前揭書,頁5-6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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